湖北、山东两省对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的管理措施有变

近期,湖北、山东等省级肥料登记管理部门明确本省对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第1号修改单生效后的监管问题。
湖北、山东两省对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的管理措施有变
湖北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发布《关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文号:鄂耕肥函〔2023〕2号),规定了对接要求。企业新申请登记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时,按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要求执行,即有机质含量不再乘以1.5倍的氧化系数、5种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改为按GB 38400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执行。对于肥料登记在有效期内的,不重新换发新证,产品执行标准统一为GB/T 18877-2020,原登记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技术指标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相应除1.5的系数,保留整数,产品包装标识作相应调整。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发布《关于省级肥料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鲁农技土肥字〔2023〕2号),明确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有机肥料的登记对接工作要求。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新登记和到期续展登记按修改单生效后的技术指标执行;尚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也必须按新的技术要求办理变更登记。为了统一有机质氧化系数,原按NY/T 525-2012标准登记尚在有效期内的有机肥产品,即日起提前按NY/T 525-2021《有机肥料》行业标准变更登记。
来源: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湖北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